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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出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办法
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4/07/04 14:21
6月24日,吉林省省长巴音朝鲁签发第245号省政府令,公布了《吉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2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个以省级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办法。
《办法》对建立吉林省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规范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等做出具体规定。
《办法》提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是政府决策、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应急保障和公众生活等。
《办法》明确省级地理信息部门负责对省域范围内卫星遥感影像统一获取、加工处理、分发应用、定期更新,从而避免了重复投资和浪费;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省级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产品和相关服务;负责指导市、县级“数字城市”、“智慧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办法》还确定了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中“制定全省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组织采集、更新全省地理信息数据、制定全省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等职责。
《办法》确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本地区的服务平台、采集和更新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实施“数字城市”、“智慧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职责。
《办法》规定了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和内容。以制定共享信息目录形式,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公共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地理信息数据、由财政资金投入产生的地理信息数据、通过政府的采购或者互换方式取得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地理信息,纳入信息共享范围,为丰富公共服务平台的共享信息内容,开展公共服务奠定了重要基础。
《办法》确定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具体功能。明确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具有联通市、县级人民政府服务平台及有关部门的地理信息应用系统,能够处理、整合地理信息数据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和人文等信息,实现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等功能。这为依法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规范化建设、管理和应用提供了依据。
《办法》还就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提出服务平台共享申请,按规定条件接入,共享服务平台各类信息以及在符合国家安全和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无偿向社会公众提供在线服务等方面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以切实达到共享综合信息资源,开展公共服务的目的,保证了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的有效实施。
《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秦琦 杨宇201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