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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出台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
人民邮电报
2017/02/08 15:48
为加强和规范卫星网络的申报、协调、登记、维护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定,工信部制定发布了《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本《办法》适用于在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框架下,我国卫星操作单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联申报卫星网络,以及相应开展的卫星网络协调、登记和维护等各项工作。 拟使用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的,应按照《无线电规则》和本《办法》要求,向国际电联申报卫星网络。涉及办理空间无线电台执照、组建卫星通信网、卫星发射、电信业务经营等的,还应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办法》对卫星网络的申报、协调、登记、投入使用后等阶段的事宜均作出了详细解释。《办法》指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约谈、通报并责令改正;卫星操作单位因自身原因不能合理有效利用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造成资源长期闲置并导致国家权益损失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收回其所申报的卫星网络资料并重新分配使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转让卫星频率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给予处罚。